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流程:
1、公民、企事業(yè)單位、社會組織等,可向所在行政區(qū)域文化行政部門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項目的申請,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門逐級上報。申報主體為非申報項目傳承人(團體)的,申報主體應獲得申報項目傳承人(團體)的授權。
2、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(qū)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項目進行匯總、篩選,經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后,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報。中央直屬單位可直接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報。
3、申報者須提交以下資料:申請報告:對申報項目名稱、申報者、申報目的和意義進行簡要說明;項目申報書:對申報項目的歷史、現狀、價值和瀕危狀況等進行說明;保護計劃:對未來十年的保護目標、措施、步驟和管理機制等進行說明;其他有助于說明申報項目的必要材料。
4、傳承于不同地區(qū)并為不同社區(qū)、群體所共享的同類項目,可聯合申報;聯合申報的各方須提交同意聯合申報的協議書。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相關規(guī)定,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,并將合格的申報材料提交評審委員會。
5、評審委員會根據規(guī)定進行評審,提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推薦項目,提交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。